刑法笔记:错误 and 主客观相统一

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于厚大法考的刑法导学课整理,仅供参考。

着手:对法益的现实性侵犯的紧迫性

  • 电话串线案 (着手时错误——对象错误)
  • 轿车爆炸案 (对象错误)
    在车上安装炸弹,一启动才会爆炸。
    着手——启动 ——对生命权现实性侵犯的紧迫性

A挖坑,想让B掉进去,结果C利用此坑,让D掉进去,第一个人跟死亡结果而言是什么错误?

掉坑——现实性侵害
着手时错误——对象错误

  • 扔井案 (狭义因果关系错误)
    把张三扔到井里,摔死非淹死
    只要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那么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

  • 事前故意

打死张三扔河,后来发现不是打死是淹死

毁尸灭迹是高概率

具有相当因果关系

故意杀人既遂

打死扔海边,后来发现非打死,吸入过多沙粒死

故意杀人既遂

  •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
    下安眠药再勒死,后发现非勒死而是安眠药死
    有因果关系,不影响故意的成立
  • 具体事实错误(同一个构成要件内)
    具体符合说 具体的人
    法定符合说 抽象意义上的人

1.杀张三死者是李四——对象错误——评价一样

2.开枪杀乙,把旁边的丙打死——打击错误

具体符合说:故意杀人未遂,过失致人死亡罪

法定符合说:故意杀人既遂

  • 抽象事实错误(跨构成要件)

关键:构成要件有没有重合

  1. 法条重合
    想偷钱却偷了枪
    钱和枪在财物范围内重合
    推论:主观上想实施普通罪,客观上实施特殊罪,定普通罪既遂(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范围内重合)

主观上想偷枪,客观上偷的是钱

盗窃枪支的未遂,盗窃罪的既遂,从一重罪
推论:主观上想实施特殊罪,客观上实施了普通罪 ,定特殊罪未遂,普通罪既遂,从一重罪

主观上想走私假币,客观上走私了枪支

主观上想走私枪支,客观上走私了假币

刑法: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

  1. 规范重合

重罪、轻罪,侵犯法益相同,在轻的范围内重合
重合的范围内构成既遂
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伤害范围内重合
主观想抢劫,客观盗窃
主观想盗窃,客观抢劫

强制猥亵罪、猥亵儿童罪

主观强制猥亵,客观上猥亵儿童

前者普通,后者特殊

  1. 选择重合(选择性罪名)

拐卖妇女儿童罪

主观上拐卖妇女,客观上拐卖儿童

儿童的范围内重合(妇女解释为拐卖妇女或儿童)

拐卖儿童罪的既遂

走私武器弹药罪

主观上想走私武器,客观上走私弹药

弹药范围内重合(武器解释为武器或弹药)

定走私弹药罪既遂

  • 主观上运狗,客观上运狼
    无罪,刑法没有规定过失运输珍稀动物罪

  • 金瓶梅案
    认为金瓶梅是淫秽物品,卖了之后自首。

    规范评价:艺术品
    无罪

  • 银瓶梅案
    认为金瓶梅是淫秽物品,采购后贩卖,但拿成了银瓶梅,经公安机关鉴定,银瓶梅是淫秽物品。

Ps:主观包括事实和评价

你认识到的事实:卖金瓶梅

经过规范评价:艺术品

因此主观心态被评价为:卖艺术品

因此,不构成犯罪

  • 主观超过要素
    (主观多了一点)
    绑架罪以勒索为目的
    若没有勒索成功,以既遂论处
  • 结果加重犯
    (客观多了一点)
    对加重结果不需要明知
  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
    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
  • 主观上杀人,客观上杀猪。
    故意杀人未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