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于厚大法考的刑法导学课整理,仅供参考。
着手:对法益的现实性侵犯的紧迫性
- 电话串线案 (着手时错误——对象错误)
- 轿车爆炸案 (对象错误)
在车上安装炸弹,一启动才会爆炸。
着手——启动 ——对生命权现实性侵犯的紧迫性
A挖坑,想让B掉进去,结果C利用此坑,让D掉进去,第一个人跟死亡结果而言是什么错误?
掉坑——现实性侵害
着手时错误——对象错误
扔井案 (狭义因果关系错误)
把张三扔到井里,摔死非淹死
只要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那么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事前故意
打死张三扔河,后来发现不是打死是淹死
毁尸灭迹是高概率
具有相当因果关系
故意杀人既遂
打死扔海边,后来发现非打死,吸入过多沙粒死
故意杀人既遂
-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
下安眠药再勒死,后发现非勒死而是安眠药死
有因果关系,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- 具体事实错误(同一个构成要件内)
具体符合说 具体的人
法定符合说 抽象意义上的人
1.杀张三死者是李四——对象错误——评价一样
2.开枪杀乙,把旁边的丙打死——打击错误
具体符合说:故意杀人未遂,过失致人死亡罪
法定符合说:故意杀人既遂
- 抽象事实错误(跨构成要件)
关键:构成要件有没有重合
- 法条重合
想偷钱却偷了枪
钱和枪在财物范围内重合
推论:主观上想实施普通罪,客观上实施特殊罪,定普通罪既遂(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范围内重合)
主观上想偷枪,客观上偷的是钱
盗窃枪支的未遂,盗窃罪的既遂,从一重罪
推论:主观上想实施特殊罪,客观上实施了普通罪 ,定特殊罪未遂,普通罪既遂,从一重罪
主观上想走私假币,客观上走私了枪支
主观上想走私枪支,客观上走私了假币
刑法: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
- 规范重合
重罪、轻罪,侵犯法益相同,在轻的范围内重合
重合的范围内构成既遂
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伤害范围内重合
主观想抢劫,客观盗窃
主观想盗窃,客观抢劫
强制猥亵罪、猥亵儿童罪
主观强制猥亵,客观上猥亵儿童
前者普通,后者特殊
- 选择重合(选择性罪名)
拐卖妇女儿童罪
主观上拐卖妇女,客观上拐卖儿童
儿童的范围内重合(妇女解释为拐卖妇女或儿童)
拐卖儿童罪的既遂
走私武器弹药罪
主观上想走私武器,客观上走私弹药
弹药范围内重合(武器解释为武器或弹药)
定走私弹药罪既遂
主观上运狗,客观上运狼
无罪,刑法没有规定过失运输珍稀动物罪金瓶梅案
认为金瓶梅是淫秽物品,卖了之后自首。规范评价:艺术品
无罪银瓶梅案
认为金瓶梅是淫秽物品,采购后贩卖,但拿成了银瓶梅,经公安机关鉴定,银瓶梅是淫秽物品。
Ps:主观包括事实和评价
你认识到的事实:卖金瓶梅
经过规范评价:艺术品
因此主观心态被评价为:卖艺术品
因此,不构成犯罪
- 主观超过要素
(主观多了一点)
绑架罪以勒索为目的
若没有勒索成功,以既遂论处 - 结果加重犯
(客观多了一点)
对加重结果不需要明知
故意伤害致人死亡
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 - 主观上杀人,客观上杀猪。
故意杀人未遂